2、合作方在对外官网介绍时,如需提到美团外卖且仅能以文字进行说明的,应体现“美团外卖+合作方”的说明,如
“美团外卖合作商户”、“美团外卖合作方”、“美团外卖加盟商”等。如涉及使用美团外卖标识介绍的,应符合本规范
第五条规定且“美团外卖与授权合作方”组合标识面积不得大于合作方品牌标识的 1/2,同时需报美团外卖进行备
案。
3、合作方在任何场合或媒体上(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公司宣传、网站页面、海报、业务手册、与客户沟通等),
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书面或口述)使用非美团外卖指定形式和内容进行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宣称自己是美团
外卖的员工、合伙人、美团外卖某地区销售服务中心、分公司、办事处等。
九、【媒介推广】
1、合作方在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介推广、介绍或标题内容应以合作方名称或其品牌为主,如涉及使用美团外卖
品牌的,则需将公司名称、网站域名等事先提交美团外卖审批同意并依据第五条规定正确使用。
十、【日常办公】
1、商户员工名片、工牌、工作服、邮件签名等不得使用美团外卖品牌。如涉及使用美团外卖品牌的,应事先填写
《审批表》并经美团外卖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2、服务商员工名片、工牌、工作服、邮件签名等,如涉及使用美团外卖品牌的,应以合作方公司信息为主。如仅
能以文字进行说明“美团外卖授权服务商”的,“授权服务商”的位置需居于服务商公司名称下(后)方;如需使用美
团外卖标识介绍的,应符合符合本规范第五条,且“美团外卖与授权服务商”组合标识面积不得大于服务商品牌标识
的 1/2,同时报送美团外卖进行备案。
十一、【活动营销】
1、任何合作方举办的,包括以招商、销售等为目的的活动,都不得以美团外卖名义进行,亦不得以美团外卖主办
或承办、协办等名义邀请客户。
2、邀请信函头尾部应以合作方品牌为主,不得显著标识美团外卖品牌,避免客户误认为美团外卖或其关联公司提
出邀请或举办活动。如需使用美团外卖标识,应事先提交美团外卖审批同意并依据第五条规定正确使用,同时“美
团外卖与授权合作方”组合标识面积不得大于合作方品牌标识的 1/2。
十二、【场地布置】
合作方门店或举办活动现场须以合作方品牌为主,店内物料铺设、活动现场横幅、主背景等不得大幅出现美团外
卖品牌,如需使用美团外卖标识,应事先提交美团外卖审批同意且应符合本规范第五条,同时“美团外卖与授权合
作方”组合标识面积不得大于美团外卖合作方品牌标识的 1/2。
第四章 禁止行为
十三、【禁止抢注】合作方或其关联公司不得将美团外卖品牌及关联公司的商业标识,包括名称、字号、注册和
未注册商标或与商标近似的商标、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或近似商标、或其它标识直接或间接、部分或整体地在全球
范围内申请商标注册、作为企业名称、字号进行登记注册、进行域名注册、著作权登记或专利申请等。
十四、【禁止品牌混肴】合作方销售的非美团外卖品牌商品或提供非美团外卖的服务,不得通过侵害美团外卖品
牌或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是美团外卖的商品或服务。
十五、【超范围使用】合作方仅可在双方合作期限和中国大陆范围内,以美团外卖认可的普通授权方式使用美团
外卖品牌,且不得任意改变美团外卖标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美团外卖确认的使用范围使用。
十六、【禁用称号、奖牌】合作方不得授权客户使用或颁发任何含有美团外卖品牌的称号或奖牌等。
十七、【禁止转授权】非经美团外卖事先书面同意,合作方不得将美团外卖品牌转授权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
用。
第五章 处罚